|
(一)沿海县(市、区)出海证件的办理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明材料。聘用外县(市)人员申领《出海船民证》,还须出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挂靠我省经营海上渔业、养殖、运输等公司的外省籍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须出具船主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二)非沿海县(市、区)出海证件的办理 1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水上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2、水上公安派出所对上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水上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水上治安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的,再到指定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证件。 具体分工为:南京、镇江、扬州市出海船舶及其渔船民的出海证件,由省公安边防总队签发(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承办);南通、泰州市出海船舶及其渔船民的出海证件,由南通市公安边防支队签发;常州、无锡、苏州市出海船舶及其渔船民的出海证件,由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签发;连云港、淮阴、徐州、宿迁市出海船舶及其渔船民的出海证件,由连云港市公安边防支队签发;盐城市出海船舶及其渔船民的出海证件,由盐城市公安边防支队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