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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办理指南
2007-7-12 19:45:20

受理部门 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咨询单位 县(市)、市、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25-84420254
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2-68661471(白天),0512-65225661-20593(晚上及非工作日)
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0-82222218(白天),0510-82222212(夜间)
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9-86637617
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1-88956194(出国境),0511-88956196(境外人员)
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4-87031637
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3-85021855
徐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6-83745173,0516-83745148
淮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7-83120639, 0517-831206388
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5-88226600-21255
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8-85298051(出国境),0518-85298063(境外人员)
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23-86321711
宿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27-84352088

 申报材料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三)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六)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三)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四)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五)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六)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七)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二、申请赴港澳定居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色背景,光面相纸,规格为48mm×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市局受理的2份,县局受理的3份)和同规格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其在港澳亲属《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赴香港、澳门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意见;
(7)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与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申请去香港、澳门夫妻团聚的,须交验结婚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去香港、澳门照顾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
(3)内地无依无靠的儿童申请去香港、澳门投靠父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孤儿申请去香港、澳门投靠近亲属的,须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投靠养父母的须提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离异的须提交法院判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申请投靠香港、澳门亲属的,须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去香港、澳门继承产业的,须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香港、澳门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香港、澳门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所指香港、澳门居民如系外国籍的,还须提交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赴台湾需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规格为48MM×33MM)《江苏省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及相同规格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下列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及现役军人。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本行业、本系统规定要求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一、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理时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二、赴港澳定居申请办理时限:
对赴港澳定居申请,6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通知申请人(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赴台湾申请办理时限:
对赴台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收费: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加注、一次有效签注20元,二次有效签注40元,三个月多次签注100元,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签注、延期、加注20元。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苏价费[2002]290号,苏价费[2005]44号,苏价费[2002]22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办理流程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其中:
赴港澳定居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五)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
(四)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五)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六)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七)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一)探亲签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二)商务签注。(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六)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市)、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各受理岗位民警

 受理条件: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六)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前往台湾:
赴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

 受理地址:各县(市)、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室
 

 

台湾居民办理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办理须知

2005-3-31 19:57:06

受理部门 县(市)、市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
咨询单位 县(市)、市、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25-84420254
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2-68661471(白天),0512-65225661-20593(晚上及非工作日)
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0-82222218(白天),0510-82222212(夜间)
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9-86637617
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1-88956194(出国境),0511-88956196(境外人员)
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4-87031637
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3-85021855
徐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6-83745173,0516-83745148
淮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7-83120639, 0517-831206388
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5-88226600-21255
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8-85298051(出国境),0518-85298063(境外人员)
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23-86321711
宿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27-84352088

 申报材料

一、申请对象和事由
(一)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 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一是在大陆投资的;二是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三是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四是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五是在大陆购置房产的;六是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七是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八是以上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九是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十是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十一是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二、申请机关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是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是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是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三、提交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八)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收费: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人民币;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人民币;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人民币。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苏价费[2002]224号
 办理流程
  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市)、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各受理岗位民警
 受理条件:台湾居民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探亲、访友、旅游等其他事务来大陆,需要办理签注、证件的。
 受理地址:各县(市)、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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