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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