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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机动车业务
2005-3-25 17:03:17

受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咨询单位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理
 办理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办理收费:1、 自行车分合式牌照费8元/套
           2、 三轮车、小板车:检验费5元/次、号牌费15元/块、行驶证2元/证
           3、 残疾车:准驾证5元/证、号牌费5元/副、检验费3元/次、行车执照2元/证、登记费2元/证

 收费依据:苏价费函[1998]80号、苏财[1998]95号,苏价费[1997]148号、苏财综[1997]54号,苏价费(1993)第212号、苏财综(93)195号

 办理流程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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