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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解读
2008-9-23 17:45:12

    一、背景介绍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去年4月,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出台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根据一年来试行的情况和基层交巡警部门的意见,今年4月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在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上征询社会意见。根据公众的意见,交巡警总队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
     
  二、为什么鼓励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
    
  近几年来,由于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增长速度较快,道路供给有限,公共交通发展滞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交通事故多发,交通管理不够科学等因素,造成城市交通拥堵越来越突出,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其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整条道路,甚至局部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出行。经调查,目前在城市发生的交通事故中,85%左右是轻微交通事故。因此,快速撤离轻微交通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十分重要。自我省于2006年5月1日颁布实施轻微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来,上海、广州、福州等城市相继出台有关办法,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以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三、《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如何界定的?

    《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包括在江苏地域发生交通事故的外省籍车辆。

    五、与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调整轻微交通事故的界定标准。修订后的办法中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一是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相一致,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3000元改为2000元。二是进一步界定非数额标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确定是否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
     
  第二,进一步界定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该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和事故类型。一是对发生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的轻微交通事故,进行限定。考虑此时交通流量总体较小,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不大,同时为减少交通事故骗保案件,对在此时段发生的事故作特别要求。二是对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进行限定。考虑到事故当事人办理理赔的实际情况,防止因保险理赔不及时损害事故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快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对在外省投保的车辆暂不纳入自行协商处理范围。
     
  第三,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同时,双方有骗保嫌疑的,及时协助保险公司等部门调整处理,对有争议的事故可以现场调解,制作事故认定书。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是一条便民措施,由各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集中办公,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往返,因而被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称作是最快捷、最方便、最高效、最经济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
     
  第四,明确事故现场撤除及理赔办理手续。《办法》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共同签名。对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由当事人约定具体时间至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五,将16种常见交通事故违法行为责任确定的形式印制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反面,方便当事人根据所列情形对照确定事故责任。《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六、轻微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本《办法》吗?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七、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何按程序自行协商处理事故?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还没有设立“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八、《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在哪儿领取?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九、为什么要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理赔中心设立在交警部门吗?

    这是一项便民措施。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由各车辆保险公司集中办公,提高办事效率,防止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同时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并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十、我省已经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了吗?

    我省已在南京进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南京城南和城北设立了2个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18家保险公司统一派员进驻。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警务室,实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一站式”服务。6月30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在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现场召开《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施行暨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启用新闻通气会。据当日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反映,以往至少需要1至2天时间才能完全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只需要20分钟就能解决。“从一个门,办所有事,”真正实现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设立,有利于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互通信息,及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也有利于相互监督,防止骗保、诈保案件的发生。下一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将在南京试点的基础上,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全省全面推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十一、对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但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如何处置?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十二、对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驻点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能协调处理吗?

    对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或者在现场难以确认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可凭《记录书》共同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由驻点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双方人提供的记录和证据,分析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或者过错。

    对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以内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或鉴定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也可因保险理赔需要由驻点的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记录书》,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并及时做出《事故认定书》,以保障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涉及商业险的事故损失及时作出赔偿。

    对在保险理赔中心因车辆财产损失评估有争议的,驻点的民警及时进行协调,或者由当事人选择有资质的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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