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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
2008-10-2 17:45:51

     2007年3月1日,最新修订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将正式实施。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这次修订是为贯彻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吸收近年来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联动联防联控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经多方参与修订而成,修改幅度较大。除了公众最为关注的“收费站车辆积压,可免单通行”的最大亮点外,此次修订内容涉及到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就有十几处之多

     
  统一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标准
     
  最为重要的调整是对高速公路上下客违法行为处以重罚。第58条拟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或装卸货物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我省公安机关对此种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仅以违法停车论处200元罚款。由于此类违法行为日益突出,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此次修订将处罚标准的最高额提高了十倍,可以说是赐予了公安机关打击和控制大客车高速公路上下客违法行为一把利剑。在处罚幅度上的调整还有很多,如第56条对行人、驾车人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调整,原条例的50元、100元、200元、500元等层次统一调整到200元,一部分调整是在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做的规定,但也有一些规定属于新创。比如“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或隧道内检修车辆”以及“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等等,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12种高速公路违法行为上升到16种,均罚款200元。
     
  收费道口排长队免单
     
  新的省条例第46条关于“收费道口排长队可免费放行”的新规定,毫无疑问是一项尊重司机的人性化举措,既保护了司机的利益,保护了交通畅通,又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与高速公路利用效率,被媒体和公众称为此次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赢得广泛赞誉。但也有可能,这条规定的实施,将给我们高速公路交巡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收费站站口通行车辆与收费员方面对于是否属于免缴车辆——是不是第11辆车或者是不是排队200以外的认定,将有更多争议和纠纷,处置不慎,将会引起更大范围的交通堵塞。如何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新现象,值得探讨。
     
  高速公路行车规则进一步细化
     
  新的省条例在行车规则的规定方面甚为详尽,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高速公路分道限速基础上,更进一步限定了各车道可行驶车辆的车型,各行其道规定明确。第三十二条分四款不但规定了车道称谓、各车道行驶最高和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等,而且针对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特点,规定了设计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和四车道高速公路的行车要求。并且,在限速方面,相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而言,规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速对驾车人更具实际操作性(比如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最左侧车道限速为100至120公里/小时,而“国条”规定为110至120公里/小时)。道路限速限车型的创新将对减少车辆穿插、从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积极作用。
     
  高速公路禁行车辆进一步明确
     
  为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条例》禁止行人和12种车辆上高速,分别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卸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较长时间内备受关注的有关摩托车能否继续在江苏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问题也随着修订稿的通过而一锤定音。
     
  隧道、桥梁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
    
  针对我省新建高速公路跨江桥梁和涵洞进一步增多的实际,新条例对如何保障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增加了“禁止在高速公路跨江大桥上和隧道内检修车辆,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请求援助。”的规定。二是增加“车辆在隧道内遇到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还应当组织乘车人迅速撤离隧道。”三是在如前所述,增加了违反规定在隧道内修车的法律责任,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受限制
     
  条例第41条拟定,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通过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前,承运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以及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免费通行车辆大量扩展
 
  新条例第44条突破了原条例仅军车可以免费的规定,要求收费站不仅要对军车、武警车辆免费通行,对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也应免费。值得一提的是,第44条对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自身也关系密切。因为该条款首次规定,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在本辖区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免缴通行费,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免费特权”。据调查,先前,省内发生个多起关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巡警大队本辖区执勤警车征收通行费的纠纷,新条例实施后,此争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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