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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阻碍、受侵害事件层出不穷。据统计,仅2003年上半年,上海市发生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事件800余人次;2004年1至8月,北京交警被打、被撞51起57人;2004年3至8月,南京市发生近150起袭警事件。2003年一年,全国共有476名警察因公牺牲、6076名警察因公受伤,平均每天有1名多警察死亡,近17名警察受伤。可以说,警察执行公务受阻、受扰、甚而受侵害已经成为新时期影响警察执法、影响社会秩序的一大问题。与此种形势相比,我国在警察执法保护的理念上还存在误区,在相关法律规定上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制度。 许多人认为,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主要是保护警察个人,是为了保护警察个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对警察执法提供法律保护的原因或者说主要原因不是为了保护警察个人权益,而是保护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所代表的法律权威,保护警察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 (一)对警察执法的保护是维护警察执法所代表的法律尊严 法治国家中,法律赋予警察权力,对违反公共法律秩序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警察则依法履行职权,以保证国家社会的安定。法治理念下,个人不服从于任何个人,但却必须服从执行公务的警察,因为警察虽然由个人担任,但在执行公务时,在穿上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时,他已进入到法律程序,受法律之命执行法律,代表国家威严。服从警察并非服从个人,而是服从于国家法律;反过来,对执行公务警察的蔑视、攻击,也不再是蔑视、攻击个人,实际上是蔑视法律威严,攻击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因此,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不是维护警察本身,而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对警察执法的保护是恢复公共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 警察行政是最主要的干预行政,目的在于依法惩戒违法人员,以恢复被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因此,警察执法时,法律赋予其相关的实体权力来实现这目的:如特定情况的处置权、检查权、处罚权等等。如果警察执法公务时任何人可以藐视这些权力的话,那么警察的执法目的―――恢复受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就不能达到。如交通警察为疏导混乱的交通发出种种疏导指令,如果没有人听从,那么交通秩序就无从恢复。 (三)对警察提供执法保护是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 警察执法,背后站着公共利益。有人认为,警察是人民警察,因此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其实,个人挨打挨骂事小,但警察执行公务是在采取行动维护公共利益,放纵对警察打骂的结果阻扰了维护公益的行动,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的公益,而非警察个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对侵害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进行惩戒,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动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其结果将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起到无可估量的损害。对警察执法进行保护,实则乃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 (四)对警察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是警察权的性质所决定 对警察执法应当提供保护,而且应当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即比普通公务员执行职务提供更强的法律保护。因为警察权是主权国家用以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警察权的发动是国家强制力量的直接运用,这时对警察执法的抗拒就是以个人强力对抗国家强力,其危害性比其他妨害公务严重得多。同时,当国家使用警察这一强制性力量时,一般是某行为对社会秩序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这时妨害执法,造成的社会危害就更严重。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对对抗警察执法都规定了比对抗普通公务员执法更严厉得多的处罚,有的国家为此还专门规定了“袭警罪”。 警察执法保护就是对各种干扰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法律惩戒,以保障警察顺利履责。也即对违警行为、扰警行为、袭警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等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同时,允许警察在遭受人身侵害时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器进行自卫。《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对侮辱执法警察等五种具体妨扰警察执法的情形作出了应予惩戒的规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同时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我国已经有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警察执法保护的一些规定,但是,还存在相当缺陷。一是保护不完全。妨害警察执法的各种行为包括违警行为、扰警行为、袭警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等,《人民警察法》在列举了四种妨害行为后以“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什么是“其他行为”由于规定不明确很难认定。实践中只对部分扰警和部分袭警行为进行处罚,对违警行为和大部分扰警行为则不予认定。二是立法模糊,过于原则。法律没有就扰警、袭警的具体情形、程度、标准加以详细规定,实践中认定极其困难。三是保护不足。违警、扰警、袭警是严重的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但我国对违警几乎无处罚措施,而对扰警、袭警行为的处罚明显力度不够,如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侮辱处罚与对普通公民的侮辱的处罚一样,使得妨害警察执法行为的行为成本过低,各种违警、扰警、袭警行为层出不穷。四是缺乏对恶意投诉的处理办法。恶意投诉对警察危害很大,不少警察深受其害,执法畏首畏尾,不敢依法执法。但由于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不了了之,给警察执法造成了极大心理压力,严重影响了正常执法。五是警察在遭遇袭警时的自卫权不足。相关法规对警察何时可以使用警械、何时可以使用武器进行自卫规定不够详细,而且仅对危及“生命安全”才可使用武器,不包括“人身安全”,这使得在目前整个社会对警察权一片质疑的执法环境下,警察一旦使用武器就很难为自己找到充足的法律依据,其结果是实践中警察往往不敢使用、甚至携带武器。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笔者建议应当理直气壮地对警察执法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1)将各个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改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建议可以修改《人民警察法》,单独辟出一章规定警察执法保护,对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直接依据《人民警察法》就可以进行处罚,不需要再引据治安法规或别的法规处理。(2)参考国外已成熟的相关制度,对违警行为、扰警行为、袭警进行法律列举,并规定相关惩戒措施。应当指出的是,其惩罚强度应当超过对妨害普通公务员执法的惩罚标准。(3)将恶意投诉行为列入“扰警”行为的范围,予以治安处罚。构成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失实投诉行为”则要求警察机关澄清事实,为民警恢复名誉。(4)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对袭警行为,要比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处罚严厉一些。(5)赋予警察在人身安全与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使用警械、甚至使用武器自卫的权利。承认警察的自卫权,同时规范警务用枪,进一步细化警察使用武器的详细规则,加强对警察合法用枪的法律保护。
源自2005年11月22日《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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