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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办理指南(申报材料、办事流程、表格下载)
[发布日期: 2011-02-1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202

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咨询电话: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025-84420254
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0-82222218
徐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6-83977216
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9-96889600
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2-68661471
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3-85021855
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8-85298051
淮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7-83120639
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5-83221255
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4-87031637
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11-88956194
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23-86321705
宿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0527-84352088

受理条件
赴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

申报材料
申请赴台湾需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规格为48MM×33MM)《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及相同规格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是指: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江苏省台办"赴台批件"原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或江苏省台办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3)赴台旅游的,提交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公函。
   (4)处理其他私人事务的,提交相关证明。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收费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签注、延期、加注20元。

收费依据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办理流程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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