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定,主城区和雨花台区、栖霞区的部分地段实行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燃放,仅在在春节期间(除夕到正月十五)的部分时间段开禁,且不得在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及附近区域燃放,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共同守护城市文明卫生。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1、南京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南京市六城区和雨花台区、栖霞区的部分地段实行春节期间(即除夕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即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文物保护等七类重点保护单位禁止燃放,其它区域不设限制。但除春节期间的其它日常时间,仍然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2、在日常禁放时间,仍然有违禁燃放的现象,噪音扰民,政府部门如何加强管理和执法,保障市民休息?
答:平常违规燃放现象较多的情形主要是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为此,公安机关对此类违禁燃放或未成年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给予批评教育。
对在禁止燃放地点燃放;燃放国家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烟花制品或违法燃放“二踢脚”、窜天猴、彩明珠等不定向烟花品种;在22时后至次日10时期间内违法;违法燃放不听劝阻、引起民愤或造成恶劣影响等四类情况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面上燃放的大规格烟花品种,响声大,升空高,火灾危害和人身伤害大,政府如何做好管理控制?
答:市政府出台规定,从今年8月1日开始,烟花爆竹实行“定渠道、定规格、定品种”等“三定”管理,并实行郊区与城区统一化。
对响声大、升空高、火灾危害和人身伤害大的组合类烟花一律限制在C级以下(即组合烟花单筒口径限制在38mm以下),以前可以燃放的大规格的B级组合类烟花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同时,还规定禁止销售彩明珠、双响、擦炮、摔炮和含“雷”效果等不定向、易致人身伤害和响声大的品种。
政府监管部门将从订货、采购、验收和入库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规定实行后,主城区的烟花规格品种将会得到较好的控制。
4、燃放烟花爆竹噪音大、空气污染严重,易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百害而无一利,市民反应较强烈,建议政府还是要全面禁止燃放,不知政府有何打算?
答:市烟花爆竹禁放办今年春节期间就收到市民群众来电来信,全市共接市民投诉和建议282个,其中要求全面禁放和建议限制大规格品种的有161个,占70.9%。我们将情况及时向人大、政府等立法决策部门反映情况,在今后的禁放政策调整和工作中,将充分听取和回应群众的呼声。
5、每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开禁时间:每年农历除夕起至农历正月十五止。其中,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为24小时全天开放外,其它的12天每天上午10时至晚上22时开放,也就是说,晚上22时至次日上午10时为禁放时间。
其它日常时间,六城区依然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6、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具体的区域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六城区范围内的以下7类重点安全保护单位、部位及其周边30米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中山陵风景区等山林重点防火区;
(7)、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如:地铁等所有地下设施内;夫子庙广场商业街、新街口商业街、湖南路商业街等建筑、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以及室外大型停车场、在建建筑施工工地和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及周边等区域。
除上述7类地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以外的六城区其他地区为有限开禁区域,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此外,栖霞区的迈皋桥广场和雨花台区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
7、发现违规行为如何举报?
答: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拨打110举报;违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拨打83630300(市安监局)举报。
8、举报违法行为有没有奖励?
答:南京市规定,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并查证属实的,按收缴烟花爆竹每箱2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9、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近期执法部门查处的工作情况
为全面加强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公安局从去年11月底至今年2月底,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多月的烟花爆竹管控整治行动,明确了四项整治目标,提出了五项整治措施,将铁心桥、迈皋桥、仓波门、高桥门、小市等作为点区域加以整治,并加强了二桥、三桥、宁合高速、宁连高速、312国道马群段等进出市主要通道的非法运输车辆的清查整治。截止目前,共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运输案件11起,会同安监等部门取缔违法经营摊点200余个,收缴非法劣质烟花3000余箱。行政处罚13人,其中行政拘留2人。销毁烟花爆竹1100箱,有力保障了我市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大环境。
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相关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注:公安部解释,危险物质包含烟花爆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南京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