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0项(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60项:项目名称是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法定期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条件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每种产品填写申请书一式2份,批准后,地(市)公安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予以退还;
3、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予以退还;
4、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
5、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
6、企业简介;
7、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四、表格下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